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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3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杨某1、万某与杨某2、赵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1,万某,杨某2,赵某

案由

解除收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390号原告:杨某1,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原告:万某,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南京市白下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亮,江苏竞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2,女,1966年5月2日出生,住沛县沛城镇。被告:赵某,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住沛县沛城镇。原告杨某1、万某与被告杨某2、赵某解除收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杨某1、万某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某1、万某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1、万某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交收取为40元,由原告杨某1、万某负担。审判员  吴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