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31刑初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成其忠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黎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黎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其忠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全文
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2631刑初142号公诉机关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其忠,曾用名成远成,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贵州省黎平县人。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9日被黎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8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黎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黎检公诉刑诉〔2017〕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其忠犯滥伐林木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敬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其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左右,被告人成其忠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持油锯到位于黎平县德顺乡平阳村“黄狗练窝”坡的自留山采伐马尾松和阔叶树。经鉴定,采伐活立木蓄积23.5233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15.5489立方米,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5551.10元。被告人成其忠已在“黄狗练窝”坡植树造林,并退赔滥伐林木赃款人民币4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成其忠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文书、户籍证明、林权证、贵州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收据、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黎平县德顺乡平阳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材料、黎平县林业局2017年补植复绿项目验收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证人吴某2、刘某、谢某、吴某1和的证言;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指认照片;被告人成其忠的供述及辩解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其忠违反国家森林法的规定,在没有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黎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其忠犯滥伐林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成其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已退赔赃款4300元,对被破坏的生态进行复绿补植,庭审前主动缴纳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悔罪表现,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成其忠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成其忠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滥伐林木赃款人民币四千三百元,依法予以没收,由黎平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作案工具油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吴远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粟 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