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1102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耿雅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公司总经理。我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80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7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21元,以上共计322544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永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