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02执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衡水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1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衡水威圣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19号。法定代表人:耿雅民,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衡水宝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北方工业基地工业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王晓明,公司总经理。我院作出的(2016)冀1102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欠款30805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9973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4521元,以上共计322544元。现本案已强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冀1102民初125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振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永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