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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民初33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江红岩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江红岩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340号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洪基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鼎,江苏永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红岩。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与被告江红岩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杭州锐拓科技有限公司宣城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矛矛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恭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