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7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刘建与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7720号原告:刘建,男,1979年3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琴,上海申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张衡路XXX弄XXX号。法定代表人:施寿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宗伟,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育峰,江苏佳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建与被告上海美和医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和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原告刘建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60万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7月31日起、以30万元为本金自2016年10月3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告承揽被告装饰项目,并组织人员实际进行施工。2015年7月被告原股东黄晨、顾群将股份转让给恒信医疗科技南京有限公司、美和医疗科技(苏州)有限公司。2015年9月被告要求原告申报债权,经原告申报,被告核实后,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1月27日签署了《备忘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所有债权金额同意按95万元进行结算,分三次支付。之后,被告按约支付原告第一笔工程款25万元。之后,被告未能按约支付其余工程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诉请。被告美和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所涉的十二项工程均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其中有四项工程在上海市杨浦区长海医院,有二项工程在上海市虹口区岳阳医院,其他六项工程在哈尔滨、华西、百汇、吉林、金华等地,本院依法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鉴于本案所涉的工程中有四项工程在上海市杨浦区,且原告要求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有管辖权的其他法院,故依法将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员 秦冬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琼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