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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15民初2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9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春年与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春年,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15民初2342号原告杨春年,男,1956年1月7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委托代理人张永祥,四川言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万春镇天乡路一段花乡民居商业街六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赵兴民。第三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56号。法定代表人陈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年诉被告四川华乘万青置地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春年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年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春年负担。审判员  马克西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凯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