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84民初2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肖玲与清涧县北方土特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玲,清涧县北方土特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4民初2120号原告:肖玲,女,1991年3月3日生,住磐石市。被告:清涧县北方土特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清涧县解家沟镇。法定代表人:黄延平,总经理。肖玲与清涧县北方土特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肖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肖玲已交纳),由肖玲负担25.00元,退还肖玲25.00元。审 判 员 杨本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李 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