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3执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方国纬、甘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国纬,甘雨,伍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23执157号申请执行人方国纬,男,壮族,居民,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甘雨,男,壮族,住所地平果县。被执行人伍映萍,女,壮族,住所地平果县。申请执行人方国纬与被执行人甘雨、伍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平果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1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甘雨、伍映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方国纬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违约金18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财产。现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2017)桂1023执157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陆贵业审判员 韦永基审判员 黄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梁龙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