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桂芝与孟祥彬、孟祥玲、孟祥杰、孟祥娟、孟祥波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桂芝,孟祥彬,孟祥玲,孟祥杰,孟祥娟,孟祥波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2424民初793号原告:王桂芝,女,1935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汪清县。委托代理人:金延秋,吉林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孟祥彬,男,1958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汪清县。被告:孟祥玲,女,1962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汪清县。第三人:孟祥杰,女,1956年3月30日生,汉族,住汪清县。第三人:孟祥娟,女,1959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汪清县。第三人:孟祥波,男,1971年8月9日生,汉族,住汪清县。原告王桂芝与被告孟祥彬、孟祥玲,第三人孟祥杰、孟祥娟、孟祥波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桂芝及其委托代理人金延秋,被告孟祥彬、孟祥玲,第三人孟祥杰、孟祥娟、孟祥波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桂芝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由被告孟祥彬、孟祥玲每月各支付赡养费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丈夫婚生有二子三女,子女均已成家立户。原告丈夫因病去世多年,原告也有80岁高龄并且体弱多病需要人员护理与照顾。近几年一直由第三人孟祥杰、孟祥娟、孟祥波轮流赡养。二被告从未赡养原告,也未支付过赡养费。原告认为,二被告不赡养父母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为了维护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付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孟祥彬辩称,原告说我不赡养母亲是不正确的,从现实情况来讲,原告的退休工资已经可以满足原告自己的生活保障。我当儿女的,该做到的我都做到了,我现在没有工作收入,也没有退休工资,我妻子在银行工作,月收入3000元,她患有股骨头坏死,治病花了10万多元,我的生活没有保障,我还患有甲亢,我现在收入是在汪清街边开荒种地,卖点菜赚点钱生活。每个月500元赡养费太高,我每个月只能给200元赡养费。被告孟祥玲辩称,我父母住院看病都是我护理照顾,我不是不赡养父母,我父亲去世前住院2次,都是我护理照顾的。我丈夫在东光政府工作,我们俩是后结合在一起的,每人有一个孩子,我是社保退休的每个月工资1400元左右,我丈夫每个月4000元左右,两个孩子都已经结婚,我现在的丈夫已经为我做太多了,我女儿上学、结婚都是我丈夫花钱的,我心脏不好,还高血压,冠心病,每个月还得打针,家里经济条件也不是很好。原告要求每个月500元太高了,我每个月只能支付200元。第三人孟祥杰述称,我家不在汪清住,离父母比较远,但是我每次回来都花了很多钱孝敬父母,我现在在汪清东大医院聘用上班,这次回来以后有休息时间就去看看父母,每个月都去看很多次,现在老人不一定是缺钱,更多的是子女的关爱,母亲要求一个月500元,我可以做到。第三人孟祥娟述称,从良心讲我是最孝顺的子女之一,付出的是最多的,我母亲要求500元的赡养费,我尊重法庭,法庭怎么判我都可以。我家经济条件还可以。第三人孟祥波述称,我现在跟我母亲一块居住,父亲去世后,我一直跟我母亲一起生活,我母亲的500元赡养费要求,我没意见,我可以给付,我是临时工,我妻子是公益性岗位,两口子一起能有5000元钱,但是我每月还完房贷2千多元,还剩2千多元,现在有一个孩子在上大学。王桂芝围绕其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亲属关系证明复印件、汪清县人民政府新民社区行政事务服务管理中心出具的居住证明、汪清县东大医院住院病历一份。被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孟祥玲为了证明其辩解意见提供了原告的工资明细每月退休工资3328.5元、被告父亲去世的抚恤金及丧葬费支付明细计133300元。原告及其他当事人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综合认定如下事实:原告王桂芝与丈夫孟繁有,共生有5个子女,长女孟祥杰,长子孟祥彬,次女孟祥娟,三女孟祥玲,次子孟祥波。2014年12月8日孟繁有去世,现原告与次子孟祥波一家一起生活,王桂芝单独有住宅楼一套,与次子孟祥波前后楼相邻。原告王桂芝原是蛤蟆塘卫生院护士,现已退休,退休工资每月3328.5元。原告想自己雇佣一个保姆照顾自己,因与子女发生争执,故提起诉讼要求子女支付赡养费每月每人500元。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扶助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够时,无劳动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原告王桂芝虽年龄已大,健康状况尚好,且工资收入3千余元,已经远超出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但原告要求雇用保姆照顾自己,且原告子女也同意支付一定数额赡养费,原告的诉请应适当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孟祥彬、孟祥玲,第三人孟祥杰、孟祥娟、孟祥波五名子女从2017年8月份开始每人每月支付原告王桂芝赡养费2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孟祥彬、孟祥玲、孟祥杰、孟祥娟、孟祥波各负担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葛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青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