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46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华永涛与马骥鹏、张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永涛,马骥鹏,张艳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民初4684号原告:华永涛,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住北京市昌平区。被告:马骥鹏,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被告:张艳成,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原告华永涛与被告马骥鹏、张艳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王玉民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凌国军、张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华永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马骥鹏、张艳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华永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马骥鹏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2.判令被告张艳成对上述借款金额的2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20日,被告马骥鹏因做生意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原告出于帮忙,于当日借给被告20万,约定于2015年6月20日之前一次性还清,被告张艳成自愿为被告马骥鹏的借款提供担保。被告马骥鹏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被告张艳成也在借条上签字表示自愿担保。但约定的还款期到来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被告一直借故拖延至今分文未还。被告现在还躲避原告,原告拨打被告手机,起初是不接电话,后来直接停机了。现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讼到法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马骥鹏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张艳成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本院审理查明:2015年4月20日,被告马骥鹏作为借款人向华永涛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华永涛人民币现金20万元,用于生意用途,经双方协商约定于2015年6月20日前一次性还清。被告张艳成在担保人处签字。后马骥鹏、张艳成均未向华永涛返还借款,故华永涛向法院提起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及当事人的当庭陈述等在案予以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马骥鹏、被告张艳成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马骥鹏提供借款,被告马骥鹏向原告出具借条,双方形成借款合同纠纷,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认定合法有效。现借款期限已经届满,原告要求被告马骥鹏还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张艳成在担保人处签字,双方对于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没有明确约定。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本案中张艳成应对涉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关于保证期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本案中,马骥鹏承诺主债务于2015年6月20日前还清,马骥鹏未在约定时间内还款,保证人张艳成亦未履行保证义务,双方对保证期间未明确约定,故保证期间应计算至2015年12月20日止。原告华永涛并未举证证明其在保证期间内向被告张艳成主张过保证责任,华永涛向张艳成主张保证责任已经超过保证期间,保证人张艳成应免除保证责任,本院对华永涛要求张艳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马骥鹏返还原告华永涛借款二十万元。二、驳回原告华永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四千三百元,由被告马骥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公告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由被告马骥鹏、被告张艳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诉讼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王玉民人民陪审员 凌国军人民陪审员 张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赵 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