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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30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与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2民初3044号原告: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大街688号紫云府9幢1102室。经营者:孙秀海,男,1970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委托代理人:黄其宏,男,该单位员工。被告: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望江东路曙宏新村27幢302室,组织机构代码48508875-9。法定代表人:曹付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昊,男,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告安徽创翔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50元,减半收取1475元,由合肥瑶海区浩宇钢管扣件租赁站负担。审 判 长  朱战生人民陪审员  王诗银人民陪审员  管怀庆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