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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102民初1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孟远培与马宗辉、周木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贺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远培,马宗辉,周木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102民初1243号原告孟远培,男,198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委托代理人赖其君,广西灵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宗辉(曾用名马车辉),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被告周木连,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贺州市八步区。原告孟远培与被告马宗辉、周木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18日,原告以被告马宗辉、周木连已主动清偿债务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远培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孟远培承担。审 判 长  谢振嘉审 判 员  周 健人民陪审员  黄玉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汤灵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