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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张某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421号原告:姚某某,男,汉族。被告:张某,男,汉族。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张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因被告张某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院依法告知原告姚某某于2017年7月17日前缴纳公告费用,而原告姚某某未按期缴纳。本院认为,原告姚某某未在规定期间缴纳公告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审判员  张宏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