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沈阳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与辽宁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124号原告:沈阳某某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法定代表人: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孙某某,系辽宁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辽宁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某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某某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7元,减半收取548.5元,由原告沈阳某某电器有限公司承担。审判长 王冬梅审判员 李煜坤审判员 吴慧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