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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21民初5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宏伟与怀远县荆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宏伟,怀远县荆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574号之一原告:韩宏伟,男,1966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被告:怀远县荆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荆山镇城西村。法定代表人:霍桂财,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宏伟与被告怀远县荆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8日裁定冻结被告怀远县荆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查封被告怀远县荆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奥迪小型轿车一辆,查封原告韩宏伟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涡河四桥南线东侧三清财富城商住小区12号楼S107房屋一套(怀远县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号)。现原告韩宏伟与被告怀远县荆盛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及霍桂财达成还款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韩宏伟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怀远县荆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被告怀远县荆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奥迪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韩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申请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怀远县荆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30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告怀远县荆盛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皖C×××××”号奥迪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三、解除对原告韩宏伟所有的坐落于怀远县涡河四桥南线东侧三清财富城商住小区12号楼S107房屋一套(怀远县房地权证城关镇字第××号)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万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