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勇与于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勇,于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370号原告曹勇,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元胜,德州德城大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果,男,汉族,38岁,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平,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勇与被告于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曹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