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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民初1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曹勇与于果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勇,于果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2民初1370号原告曹勇,男,汉族,1978年12月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霍元胜,德州德城大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于果,男,汉族,38岁,住德州市运河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希平,德州开发进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曹勇与被告于果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曹勇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查,原告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勇撤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贾向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