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0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仲绍霞与宣城市同德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仲绍霞,宣城市同德制衣厂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003号原告:仲绍霞,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被告:宣城市同德制衣厂,住所地宣城市。原告仲绍霞与被告宣城市同德制衣厂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仲绍霞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仲绍霞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仲绍霞负担。审判员 胡莉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