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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稷执字第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侯晋龙与杨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侯晋龙,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稷执字第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侯晋龙,男,1955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北小宁村。被执行人:杨杰,男,1985年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稷山县翟店镇南梁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晋龙与被执行人杨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侯晋龙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稷执字第7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淑菁审 判 员  王学道人民陪审员  韩瑞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建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