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民初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与罗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罗华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702民初440号原告: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沙河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27814715413。法定代表人:陈家庸,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誉、刘献飞,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罗华贵,男,1976年9月2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武平县。原告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万佳公司)与被告罗华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万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子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华贵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货款23570元;2、判令被告自2016年8月5日起依照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每天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直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2月10日已产生的违约金为4454.73元,与本金合计为28024.73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因业务需要,被告罗华贵在原告万佳公司购买饲料等动物养殖产品。截至2016年7月5日,经被告与原告对账结算并签署《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确认被告罗华贵尚欠原告货款23570元的事实,并承诺对账后30日内付清,逾期每天按欠款总额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截至原告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任何款项,期间原告多次催促,被告均拖延支付。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证据1、原告公司营业执照、法人代表人证明,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证据2、对账单,证明被告罗华贵欠原告23570元货款且逾期未付的事实。被告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庭审核实,认为上述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和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09年起至2016年6月期间,被告向原告购买了饲料等动物养殖产品,但欠付原告货款。2016年7月5日,经被告与原告对账结算,双方确认截至2016年6月3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23570元未付,原告据此制作《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客户对账单》一式两份,对账单明确约定所欠货款应在对账后30日内付清,逾期则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在该对账单签字。付款期届满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所欠货款,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但未果。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购买饲料等动物养殖产品但欠付原告货款23570元,双方就该欠款签署对账单并约定付款期及违约责任,该对账单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被告未按约定期限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3570元并根据对账单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华贵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罗华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江西万佳动物保健品有限公司支付所欠货款235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6年8月5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每日按所欠货款总额的千分之一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1元,由被告罗华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和副本共三份,并按照规定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彭行方人民陪审员 张兆波人民陪审员 温珍财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