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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1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韩风彦与张珍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风彦,张珍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121民初907号 原告:韩风彦,男,1959年11月2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县威州镇石棋峪村致富区一街35号,身份证号130121195911262618。 被告:��珍奇,男,1988年8月15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栾城镇大裴村红旗大街西一胡同22号,身份证号130434198808154813,联系电话18332117202。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新石中路377号A座12-13层,机构代码:06574832-7。 负责人:谢素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风彦与被告张珍奇、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中心支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风彦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韩风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韩风彦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告韩风彦25元。 审判员  杜志霞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  韩晓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