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民初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义与张松、张太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义,张松,张太杰,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4民初791号原告陈义,男,汉族,60岁。委托代理人芦铜林,联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松,男,汉族,39岁。委托代理人王伟,河南源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太杰,男,汉族,52岁。被告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集团开封有限公司(原开封市万泰水利水电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17594388X。法定代表人:李忠亮。被告张太杰与被告万泰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李静、谢姝杰,河南论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开封润华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582873353J。法定代表人:李国君。委托代理人李万方,系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义诉被告张松、张太杰、万泰公司、润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陈义诉被告张松、张太杰、万泰公司、润华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李传飞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