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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民初1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林建平与魏锦狮、魏火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建平,魏锦狮,魏火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28民初1221号原告:林建平,男,汉族,1973年1月21日出生,住平和县。被告:魏锦狮,男,汉族,1992年9月15日出生,住平和县。被告:魏火球,男,汉族,1970年2月22日出生,住平和县。原告林建平与被告魏锦狮、魏火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林建平以欲与魏锦狮、魏火球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建平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计650元,由林建平负担。审判员  王赐才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丽婷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