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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522民初6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韩某与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赵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秦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522民初636号原告:韩某。被告:赵某。原告韩某与被告赵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韩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所欠苹果款5080元;2.被告承担一切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6年11月经苹果代办张某介绍,与被告达成苹果买卖合同。苹果装车运走后,被告未付款,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以种种理由拖欠,至今未付。综上,原、被告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拖欠原告苹果款5080元事实清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民事诉讼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请求。赵某承认韩某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但认为其经济困难,暂时没有付款能力,将努力挣钱,争取在年底前还清。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被告认为其经济困难,无法立即付清欠款的抗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赵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韩某苹果款50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赵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天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侯瑞林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雒 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