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民初85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燕霞与许方添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燕霞,许方添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8532号原告:李燕霞,女,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告:许方添,男,1989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原告李燕霞诉被告许方添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7月17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燕霞撤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为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燕霞负担。审判员 孙秀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静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