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8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莫日根诉被告崔晶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日根,崔晶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辽0881民初1097号原告莫日根,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内蒙古通辽市人。被告崔晶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莫日根诉被告崔晶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多次联系原告,原告拒不到庭,后原告无法查找,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9.00元,减半收取1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全军审 判 长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涵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