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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81民初10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原告莫日根诉被告崔晶运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日根,崔晶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2017)辽0881民初1097号原告莫日根,男,1967年8月19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内蒙古通辽市人。被告崔晶运,男,199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辽宁省盖州市人,个体。原告莫日根诉被告崔晶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多次联系原告,原告拒不到庭,后原告无法查找,故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69.00元,减半收取1134.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施全军审 判 长  王宏丽人民陪审员  李彩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臧涵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