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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82民初1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李孟军、沙河市金通涂布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孟军,沙河市金通涂布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82民初1572号申请人:李孟军,男,汉族,农民,1970年7月5日生,初中文化,籍贯:河北省沙河市,现住沙河市,被申请人:沙河市金通涂布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霍红印,该公司经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沙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孟军与被告沙河市沙河市金通涂布纸有限公司、霍静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孟军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沙河市金通涂布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686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李孟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沙河市金通涂布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56866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记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