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805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2
案件名称
杨涛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805刑初5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涛,男。2011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吉林省珲春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2012年11月20日减刑释放。2014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佳木斯市前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2014年8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25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东风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6日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以佳东检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19日8时50分,被告人杨涛来到佳木斯市东风区水源胡同造纸第二住宅区35栋楼门前,将被害人张某某(女,52岁)白色丰田致炫轿车内的拎包盗走。拎包(价值人民币800元)内有白色苹果牌6PLUS手机(价值人民币1800元)一部,钱包(价值人民币50元)一个,钱包内有人民币1200余元,银行卡等物品若干。上述财物合计人民币3850元。赃款被其挥霍,赃物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并返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公安机关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涛曾因故意伤害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罪行,可予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25日起至2018年1月2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赵 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曹 利书 记 员 孙梅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