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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6民初92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张先兰与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沙坪坝欣阳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先兰,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沙坪坝欣阳分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9234号原告:张先兰,女,196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沙坪坝欣阳分店。原告张先兰与被告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沙坪坝欣阳分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先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1000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7年6月3日在被告处花费5.73元购买一袋散装糖果,小票上显示名称为“徐记特级糖”。原告在食用过程中,突感身体不适,于是查看糖果包装纸,发现没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原告起诉的沃尔玛百货有限公司沙坪坝欣阳分店经查无工商登记信息,系其自行杜撰的名称,不具备作为被告的主体资格。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先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罗 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廖子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