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袁代勇与李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代勇,李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325号原告:袁代勇,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业明,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邓春花,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代勇诉被告李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袁代勇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代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袁代勇负担。审 判 员 涂 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