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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8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袁代勇与李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代勇,李业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325号原告:袁代勇,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被告:李业明,男,196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邓春花,重庆泰洪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袁代勇诉被告李业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原告袁代勇于2017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代勇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由原告袁代勇负担。审 判 员  涂 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乔兴秀书 记 员  王 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