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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22执26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6

案件名称

高骞、赵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骞,赵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大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22执26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高骞,男,1991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大悟县人,居民,住湖北省大悟县。被执行人:赵文,男,199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居民,住湖北省广水市。本院在执行高骞与赵文租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于2017年7月14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经于2017年7月17日给付30000元,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7日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922执26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科峰审判员  彭建斌审判员  韩用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谈华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