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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民初1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浙江安新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王声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股东出资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安新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王声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4民初1831号原告:浙江安新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浙江省开化县芹阳办事处解放街77号。诉讼代表人:许飞,管理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林志军,浙江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声焰,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浙江安新德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王声焰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于受理同日送达受理案件与诉讼费交纳通知书给原告,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按通知要求预交诉讼费,又未提出缓、免交诉讼费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叶诗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法官助理 X X书 记 员 吾崇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