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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6民初183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XXX与林川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林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06民初18324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杨银松,广东恒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川。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因被告拖欠其借款,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9000元(截止到2016年8月31日);2、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人民币15840元(2016年8月31日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99000元×0.02/月×8个月﹦1584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8671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X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86710元;二、被告林川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XXX支付借款利息(以本金人民币8671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6年6月29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三、驳回原告XXX的其他诉讼请求。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98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000元,原告负担人民币298元,上述款项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苑广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楚烁书 记 员  苟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