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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02执1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某某,徐某某,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02执1224号申请执行人卢某某,男,196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路。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6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车站北路。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东站北路。法定代表人奕某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2015)楼民康初字第304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某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某、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徐某某向申请执行人卢某某支付工程款135206.44元及利息28005元(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自2013年11月20日起暂计��至2017年7月18日),并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司法鉴定费4448元及申请执行费1994元,以上合计169653.44元。由被执行人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徐某某、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徐某某、湖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69653.44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何国平审判员  聂登高审判员  周石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汤 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