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张绍贵刘XX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贵,刘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760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绍贵,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重庆市綦江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因本案于2017年5月23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刘XX,男,1972年1月15日出生于重庆市南岸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居住地重庆市南岸区。1994年3月4日因犯流氓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3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2008年4月1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7日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715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份,被告人张绍贵与胡应军(已判决)等人共谋后,先后多次在重庆市南岸区桃源路、五小区、古楼四村等地,以“打豹子”的方式开设赌场,并按10%的比例抽头渔利数十万元。被告人刘XX在赌场开设的过程中,协调处理赌场遇到的各种纠纷,保障赌场能够顺利运行,并从赌场的盈利中分得利益。2017年1月13日凌晨,民警在南岸区古楼四村1栋3单元1-3将该赌场查获。2017年5月23日,民警将张绍贵抓获。2017年5月27日,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张绍贵、刘XX各分得一万元抽头渔利。归案后,二被告人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二被告人自愿各退出违法所得一万元。被告人张绍贵、刘XX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且张绍贵具有坦白情节,刘XX具有自首情节,建议对张绍贵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并适用缓刑;对刘X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并适用缓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成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绍贵、刘XX到庭参加诉讼。二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量刑情节和量刑建议无异议,且认罪认罚。经本院审理,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绍贵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二、被告人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三、将二被告人所退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吴广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