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辽0281执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王利、于丹、姚锡亮盗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利,于丹,姚锡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750号被执行人:王利,男,198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于丹,女,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姚锡亮,男,1986年7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现住瓦房店市号。被执行人王利、于丹、姚锡亮盗窃纠纷一案,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1月24日作出(2016)辽0281刑初71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6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利、于丹、姚锡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限制消费令,并责令被执行人王利、于丹、姚锡亮报告财产。被执行人王利、于丹、姚锡亮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经查,已扣划被执行人于丹银行存款1413元,余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振强执行员  安永伟执行员  于 瑶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