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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民初6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利刚与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利刚,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81民初6760号原告:王利刚,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被告: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320581726568666W,住所地常熟市古里镇湖东村。法定代表人:张天保。原告王利刚诉被告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茂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6月2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丽丹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7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利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国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利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2015度工资人民币28015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2月20日在被告公司工作,由于公司经营不善,资金短缺,导致拖欠原告工资至今,并由被告公司出具欠条一份。现依法起诉,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国茂公司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30日,被告国茂公司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该欠条载明:今由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欠员工王利刚2015年度工资款计人民币贰万捌仟零壹拾伍元整(¥28015.00元)。特此立据。庭审中,原告确认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支付任何款项。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未成。以上事实,由身份证、营业执照、变更登记通知书、欠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国茂公司结欠原告工资28015元,有欠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工资28015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国茂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质证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利刚工资人民币28015元(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常熟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常熟方塔支行,账号:62×××6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0元,由被告常熟市国茂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由被告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户名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判员  赵丽丹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 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