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7民初5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07民初5742号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路99号4栋12层1201号。法定代表人:邵时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林,四川义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婷,公司员工。被告: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中心城区人民东路50号。法定代表人:代克鑫。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金川独任审理。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彦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5400元及延期付款违约金(从2012年6月14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日利率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1年1月6日签订了《买卖合同》,原告向被告提供排水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08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2016年12月12日,被告对所欠货款进行了书面确认,但货款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被告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未作答辩。为支持自己诉讼请求,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向本院提交了《买卖合同》、《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成都分公司供水设备报价单》、《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成都分公司排污泵报价单》、《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供水设备交���调试报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往来账询证函》,拟证明双方买卖合同关系以及截至2016年12月12日被告所欠货款金额。《买卖合同》、《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成都分公司供水设备报价单》、《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成都分公司排污泵报价单》加盖了公司印章,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往来账询证函》加盖了原告公司印章和被告公司财务专用章,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供水设备交付调试报告》未加盖公司印章,“客户接收签字”一栏签名者身份无法核实,真实性本院不予认可。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业务往来,双方于2011年1月6日签订《买卖合同》,由原告向被告提供供水设备,合同总价款为30800元。买方在合同签订三日内向卖方指定账号预付全款30%,货到付至全款80%,安装调试运行付至全款的95%。质保期为一年,5%作为质保金,期满后支付完毕。买方每迟延一天支付到期货款,按货款总额的5‰支付违约金。卖方将货物运输至买方指定地点,货到当场验收,如有异议买方须在货到之日15天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货到之日起两个月内未安装调试或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安装调试合格。双方于2016年12月12日进行了货款结算,并签订了《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往来账询证函》,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15400元。本院认为,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与被告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系成立,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案中,供水设备交付日期不明确,但被告未对货物质量���交书面异议,视为供水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原告已履行供货义务。原、被告于2016年12月12日进行结算,被告尚欠15400元未付,应履行支付货款的合同义务。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原告主张从2012年6月14日起,以所欠货款为基数,按日利率5‰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本案中,原告交货日期不明确,违约金的起算日期无事实依据且计算标准过高,综合考虑被告违约、原告诉讼主张及其实际损失等情况,本院酌定调整为:从2016年12月12日(即双方最后结算之日)起,以所欠货款15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综上所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54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上海熊猫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支付货款15400元及利息(从2016年12月12日起,以所欠货款15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二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5元,由被告乐山泛华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金 川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大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