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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8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梁玉东与宋树来、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蒙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玉东,宋树来,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328民初2286号原告:梁玉东,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蒙阴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方,山东弘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宋树来,男,成年,汉族,居民,住蒙阴县。被告: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住所地:蒙阴县联城镇驻地。法定代表人:沈曰红,董事长。原告梁玉东与被告宋树来、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卢宗国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梁玉东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云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树来、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梁玉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电缆款21192元;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被告多次向原告购买线材等货物,被告陆续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2016年2月6日,尚欠原告货款21192元,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未付。被告宋树来、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未做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原告梁玉东从事个体经营,销售电缆耗材等。被告多次自原告处购买材料,至2016年2月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材料款21192元,由被告宋树来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并注明四建公司。此款经原告索要,被告至今未付。本院认为,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本案中,原告梁玉东与被告宋树来、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由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材料款21192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树来、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梁玉东材料款21192元。二、被告宋树来、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赔偿原告梁玉东利息损失。(按本金21192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2月6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xx元,由被告宋树来、蒙阴县第四建筑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卢宗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