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3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杨雷卿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杨雷卿,洛阳天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3673号原告: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住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赵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才,新疆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金鑫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部,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法定代表人:王静,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纤韵,新疆鑫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负责人:刘浩,该公司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遥,新疆金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雷卿,男,汉族,1968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伊川县被告:洛阳天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地:洛阳市法定代表人:沈延斌,该公司经理。原告新疆生化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沙依巴克区雅山北路金鑫铁货运代理信息服务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杨雷卿、洛阳天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情复杂,本案不易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李莎莎人民陪审员 王翠玲人民陪审员 章玉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