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21执7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保树、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保树,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21执7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保树,男,197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被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住所安徽省长丰县岗集镇金岗大道,组织机构代码证:79903818-X。法定代表人:汪国保,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保林与被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0000元,现被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合肥南方特种铸造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金传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