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4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文玲与姚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玲,姚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727号原告:杨文玲,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现住安徽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姚龙,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安徽省全椒县。杨文玲与姚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杨文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杨文玲负担。审判员 彭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