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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杨文玲与姚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文玲,姚龙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727号原告:杨文玲,女,1965年2月6日出生,汉族,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现住安徽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姚龙,男,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现住安徽省全椒县。杨文玲与姚龙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杨文玲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文玲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杨文玲负担。审判员  彭昌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