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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903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然龙、梁继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然龙,梁继安,周海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3执549号申请执行人:李然龙,男,1960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梁继安,男,196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被执行人:周海英,女,1973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玉林市福绵区。申请执行人李然龙与被执行人梁继安、周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福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3民初2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李然龙于2016年11月10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梁继安、周海英向李然龙支付借款本金485000元及利息;(2)被执行人梁继安、周海英向李然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3)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700元。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7318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梁继安、周海英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及本院采取的措施如下:(1)在本院(2016)桂0903执284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梁继安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玉福公路东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玉国用(2007)第B07**号;所有权证号:767581],已网络司法拍卖两次,均已流拍,且申请人自愿放弃以物抵债及变卖;(2)在本院(2016)桂0903执284号案件中查封了被执行人周海英所有的座落于××人民××路××座××单元××房[房屋所有权证号:玉林市房权证玉房字第××号],已拍卖成功,但清偿优先债权后已无可分配财产;(3)在本院(2016)桂0903执284号案件中查封了玉林市福绵管理区丰泽服装厂(梁继安个人经营)所有的座落于玉林市福绵区福绵镇玉福公路南侧的土地[土地证号:玉国用(2009)第010000**号],但该土地被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法院先行查封,我院为轮候查封,无处分优先权。此外发现被执行人梁继安、周海英无土地、无工商注册信息、无存款、无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3、本院已作出执行决定书,将被执行人梁继安、周海英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除上述财产外其它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等部门进行了调查,对被执行人的土地、房产采取了评估、拍卖措施,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梁继安、周海英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李然龙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 贤审判员 黄国强审判员 黄 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杜春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