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9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远生与王俊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远生,王俊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919号原告:李远生,男,1954年4月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保琳,凤台县关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俊安,男,1981年9月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淮舜南路爱佳综合楼101、202、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850225214K。主要负责人:宣义俊,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远生诉被告王俊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44元,减半收取1672元,由原告负担,本院予以免交。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葛 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