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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8民初29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2974江苏长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谢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长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谢小军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8民初2974号原告:江苏长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桃花坞大街89号。法定代表人:董阳,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艺平,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存励,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小军。原告江苏长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小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江苏长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7日以与被告谢小军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长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长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48元,减半收取374元,由原告江苏长城电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尧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