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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3民初5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胡双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胡双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123民初577号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泷泊镇阳明路149号。法定代表人:谢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小勇,男,197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系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分理处主任。被告:胡双君,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双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胡双君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65元,减半收取计232.5元,由原告湖南双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郭泽群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