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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1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武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武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