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武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武,李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6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武,男,汉族。被执行人:李健,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武与李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