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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田联凤与傅绍林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联凤,傅绍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财保53号申请人:田联凤,女,1972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澧县太青乡。被申请人:傅绍林,男,1972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澧县澧澹街道办事处白羊湖社区。申请人田联凤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傅绍林所有的小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田联凤用自己所有的房产提供诉前财产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傅绍林所有的小轿车一辆;查封申请人田联凤所有的房产一套。案件申请费1200元,由田联凤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方 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因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