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第5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跃兴诉被告沈阳琪瑞欣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跃兴,沈阳琪瑞欣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第5321号原告:张跃兴,男,196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蕊,女,1992年6月23日出生。被告:沈阳琪瑞欣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联合路252号。法定代表人:贾竟航,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宏静,系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跃兴与被告沈阳琪瑞欣合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受理后,依法由本院审判员关威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跃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跃兴负担。审判员 关 威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