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财保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李来东与唐秀琼李小洪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来东,李小洪,唐秀琼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财保67号申请人李来东,男,197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李小洪,男,1973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申请人唐秀琼,女,1974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申请人李来东与被申请人李小洪、唐秀琼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李来东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李小洪、唐秀琼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路x号x幢x单元xx-x号和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xxx小区及重庆市丰都县xx街道xx大道西段xx号x幢x单元x-x号三套房屋。申请人李来东自愿用其所有的位于重庆市渝北区xx路x号x幢x单元x-x号房屋及渝G3Dx**号小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来东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裁定如下:对申请人李来东的财产保全申请予以准许。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代茂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谭力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