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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81执4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申请执行白明华、李安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白明华,李安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81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永丰分社,住所江油市太平镇诗仙路中段223号。负责人周颢林,该社主任。被执行人白明华,女,生于1954年10月4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被执行人李安红,男,生于1967年11月11日,汉族,四川省江油市人。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781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上列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从白明华名下扣划回453901.45元,于2017年3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白明华所有的位于中坝镇太白路东段蟠龙小区2栋1楼1-4(监证0143889),李安红名下位于三合镇双江居委会1栋1-2楼2号(监证0048015)房屋。2017年7月14日查封了被执行人白明华所有的位于江油市城区汇丰路北段顺辉花园城21栋1-3层2号(监证0002644)。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安红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受偿本金为479504.0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川0781民初147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李安红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如查封财产到期,申请执行人应在到期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续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强审判员 肖 兵审判员 王金洪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鞠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